今天上課
學到了很新鮮的東西, 我覺得非常有趣
以前操作股票, 不外乎看線型, 財報
對於股票的操作, 這兩種操作方式我都試過
但其實都沒有甚麼賺錢
後來我認為, 在台灣的股票市場,
內線才是王道,
至於跟內線最相關的指標, 我想就是籌碼了
但籌碼這一塊 也是最少人在著墨的, 市面上充滿著都是技術分析 財報分析的書
很少有人會告訴你籌碼怎麼抓 怎麼看, 有的話 也都是看看外資 投信
但這其實都不是關鍵,
也同時印證一句話, 會賺錢的方式, 很少人會說出來
今天第一次聽到 可轉換公司債(CB)
根據之前F-欣厚的例子來看
我認為裡面的劇本是這樣的
a.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 = 向投資人募資 , 並且給你一個轉換成股票的權利, 若中間你不轉換成股票, 到期日 公司會還錢給你 還給你利息賺
b. 發行公司開始拉抬股價 = 讓投資人覺得轉換成股票更有利可圖, 可以收得比債券利息更高的獲利
c. 事實上公司派早就找人或是自己已經進場, 在相對低點, 跟投資大眾借錢,
d. 拉抬股價的目的就是希望投資人去行使轉換權利 = 這樣公司就不用還錢, 因為投資人已經轉換成股票
e. 等到CB到期日過後', 股價也拉過 轉換價格, 開始大開殺戒, 全部倒貨 ,
f. 公司不用還錢(因為你已經行使轉換權利)+公司早就在低點進場 = 不用還錢給你 + 又把你騙近來抬轎 = 雙賺
以上全部是我的猜測而已
如有雷同 純屬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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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轉貼財務處
可轉換公司債(CB)之介紹
一、定 義:
可轉債(Convertible Bond)是屬於可轉換有價證券的一種,允許公司債的持有人,在一定期間內依一定轉換比例,將公司債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股票。換言之,可轉債是公司發行普通公司債時再附加轉換選擇權。
投資人在持有公司債的同時,多了附加轉換選擇權這項權利,因此可轉換公司債的票面利率較普通公司債低。
因可轉換公司債係結合普通公司債與選擇權的金融商品。投資可轉換公司債是一種「進可攻、退可守」的投資工具,可視為一種結合"債權"及"股權"的投資工具,當公司股價表現不佳時,投資人可將可轉換公司債視為"債權",領取固定債息及到期償還本金,故投資風險小;若當公司股價表現不錯時,可轉換公司債的投資人可在發行一段時間後(實務上約三個月) ,以事先約定的轉換比率將此債券轉換為標的公司股票或於市場上賣出,享受資本利得,獲取更高的收益率。
二、可轉換公司債之專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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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價:一般報價皆為溢價或折價百分比報價 |
若報價為140則表示目前可轉債的價格為面額的140% 若報價為90則表示目前可轉債的價格為面額的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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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成本為債券價格加上應付上一手持有人之利息 |
如:欲購面額50萬元,而市價報140,票面利率為2.5%,且距上次發息日已200日。則成本為: 500,000*140%+500,000*2.5%*200/365 =706,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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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價格:指投資人在未來一定期間內,可以將可轉換公司債轉換為股票的每股價格,以證管會核准日為基準日的前10日、30日、60日均價孰低的101%計算。 |
例如:約定轉換價格為40.0元,則投資人可以每股40.0元的價格取得普通股股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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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股數:一張可轉換公司債的票面金額為100,000元,查出轉換價格(假設轉換價格為40元)即可換算可轉換股數,即:可轉換股數 =可轉債票面金額/轉換價格=100,000/40=2,50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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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期間:即投資人可以提出轉換為普通股的期間,一般而言,發行期間除了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不得提出轉換申請外,通常為發行後三個月~到期日前十日之間都可以提出轉換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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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凍結期:指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後的一段時期內,債券持有人不得提出將可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之申請,此段期間即稱為「轉換凍結期」。目前較常見的多為3個月或6個月, 但是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在股東會前某一段時間,為了確定股東會名冊,投資人之轉換權利會受到限制。 |
三、可轉換公司債之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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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公司債的買進方式可分為初級市場及次級市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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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出可轉換公司債亦有二種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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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轉換公司債之套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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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債為何能套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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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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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可轉換公司債有無套利的空間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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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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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可轉債來套利 | ||||||||||||||||||||
-在取得可轉債的同時,融券放空股票。 套利的原理是以較低的價格取得可轉債並換得股票。若股票價格上漲,股票的獲利便可彌補融券放空之損失 ; 若股票價格下跌,融券放空之獲利可填補股票之虧損。 套利策略: 套利時程與操作內容: 套利操作實務: 總資金支出: 買進手續費: 於結算日3/2融券賣出鈺創現券交割金額: 總資金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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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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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可轉換公司債進行套利,需注意哪些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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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應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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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股股票名稱後有多出"一"或"二"或"三"…等的證券名稱,就是該發行公司所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如:「華邦一」即指華邦電子國內第一次可轉換公司債「聯電三」即指聯華電子國內第三次可轉換公司債。 在普通股股票名稱後有多出"甲"或"乙"或"丙"…等的證券名稱,就是該發行公司所發行的換股權利證書之先後轉讓順序,如:「華邦甲」即指華邦電子國內第一次換股權利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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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股股票名稱後+"一",即普通股代碼+"1"在普通股股票名稱後+"二",即普通股代碼+"2" 如此類推,如:「華邦一」的證券代碼即為「23441」,「聯電三」的證券代碼即為「23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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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公司債的漲跌幅度與普通股股票相同,目前漲跌幅度都是前一日收盤價±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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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公司債沒有信用交易,即不可利用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等方式買賣可轉換公司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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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可轉換公司債的投資人不可以參與發行公司除權配股,但發行公司進行除權配股時,發行公司會自動依除權比例調降轉換價格,增加可轉換股數,故可視同參與除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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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價格會改變,而且通常愈變愈低,但是會受到重設至原轉換價格之80%之限制。在碰到無償配股或是有償增資配股,轉換價格需往下修正,亦即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必須重新修正其除權參考價,保障持有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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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之贖回權意指一般可轉換公司債多半訂有對於發行公司的保護條款,其中最常見的即為如普通股市價連續30個營業日高於轉換價格50%,或尚未轉換之可轉換公司債餘額低於發行額之10%,公司可以強制贖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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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可轉換公司債之賣回權為保障投資人之條款,投資人可依此條款規定,在規定期限表達要賣回債券,將債券賣回給公司,此類債券多半原始發行利率為零,也就是每年都沒有債息收入,然後之後沒有轉換價值時,方執行此賣回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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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可轉換公司債賣回收益率屬於利息所得,必須併入綜合所得稅課稅,但因其收益會反應在價格上,客戶可以在尚未領息前,在市場上賣出,則此價差屬於資本利得,可以達到避稅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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